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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住**村**号,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赂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07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涝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房村镇中心小学路口北侧时,与沿路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薛某某发生碰撞,致薛某某(女,59岁)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21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薛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事故成因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根据行车记录仪制作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鹏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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