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1日04时45分许,乔某某驾驶皖C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阜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伍明镇于营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过路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07月02日,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阜阳市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乔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乔某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认定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22接处警记录单、120急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前科信息查询、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影
庄冬影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139 0962 ****;
2.被害人曹某某,已死亡,其家属于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电话1822626****,暂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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