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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乔某某(又名乔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201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南召县****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已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附近路段时,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将站在道路旁边的鲁山县**乡居民王某甲、宋某某、张某某、鲁山县**镇居民王某乙撞倒,撞击形成的碎片将骑行电动车的鲁山县**乡居民宁某某胳膊划伤,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某、宁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符合车辆碰撞跌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乔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记录、120指挥中心清单、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2.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证人王某丙、王某丁 、丁某某证言;

6.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宁某某陈述;

7.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迎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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