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1时许,乔某某驾驶蒙 K*****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10线421KM+500M处中航石油加油站内由南向北进入G110国道过程中,与沿G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劲隆牌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驾驶人乔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
(2)死亡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户籍信息;
(5)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单;
(6)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卓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2)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按过错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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