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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1时许,乔某某驾驶蒙 K*****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国道110线421KM+500M处中航石油加油站内由南向北进入G110国道过程中,与沿G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劲隆牌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17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驾驶人乔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道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

(2)死亡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户籍信息; 

(5)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单;

(6)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卓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2)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按过错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国英

助理检察员:祁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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