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乔**,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1时58分许,在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中心道路郑**家门前处,被告人乔**驾驶豫R****商务别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步行人郑**发生碰撞,造成郑**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为骗取保险金,用保险齐全的豫R***奔驰越野替换了豫R***商务别克轿车,并伪造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伪造完毕后,被告人乔**于22时44分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郑**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认定,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3月4日,被告人乔**赔偿被害人郑**近亲属600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乔**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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