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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号。2016年3月2日因赌博,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2017年1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8年1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5月12日因交通肇事,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刑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H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112线768KM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乔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永元

2019年9月24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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