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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号,现住繁峙县繁城镇西义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6月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4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2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晋******.******”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保阜高速保定方向136KM+562M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晋******.******”重型半挂车、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冀******.冀******”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损坏、货物受损、乔某某受伤、乘车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阜平大队调查后认定: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志勇

(院印)

2020年5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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