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E**重型自卸货车沿邢台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邢台县**镇**村口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的骑自行车人尚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尚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乔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交通事故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广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