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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车疙瘩村一出租房内从事伪造证件、印章的业务。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为他人伪造任职资格证一张、特种作业操作证一张、离婚证五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本、医师资格证一张、焊工证一张、出生医学证明一张;伪造毕业证两张;伪造居民身份证六张;被告人乔某某伪造各类印章713枚,其中政府机关印章478枚,事业单位印章232枚,公司印章3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乔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乔某某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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