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街道**村**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因无A2驾驶资质,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从他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获得了一本虚假的A2驾驶证,后被告人乔某某多次持该伪造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并出示给交警检查处理违章。2020年8月2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鲁Q9****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睢宁县104国道865KM+300M处,接受交警例行检查时,被告人乔某某出示伪造的驾驶证,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伪造的驾驶证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处理违章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犯罪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唱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