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3********,汉族,大专文化,扬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应县**村**幢**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未得到江苏镇江**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了“江苏镇江**有限公司”印章,并加盖在《关于江苏宝应**1#渔光互补100MW光伏发电项目A标段承诺函》上,并以此“承诺函”向陕西**有限公司申请付款70.33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
2020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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