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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保险公司**,户籍在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住平罗县**园**。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答应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办理信用卡,后乔某某让孙某某将其征信报告和手机卡一起通过快递邮寄给乔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办理出来后,乔某某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孙某某名义变更该卡的邮寄地址并拿到该卡,随后其激活并利用自己办理的POS机,于2019年5月23日、5月27日分三次从该卡上刷走4568元、350元和80元,共计4998元。2019年5月16日,乔某某还用孙某某的手机号码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孙某某曾经在中信银行办理但已丢弃的信用卡办理了补卡手续,乔某某拿到所补的新卡后,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20日、5月27日分两次共刷走3480元,以上共计8478元款项乔某某用于归还欠款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案金额84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899523****)。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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