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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5********,汉族,大学本科(函授)文化程度,山西**服务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单元**号,住本市小店区**路**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至2011年,被告人乔某某为历任山西省***局**、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的张某某担任司机。

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乔某某利用其是张某某司机的身份,通过向时任山西***业集团有限公司**贺某某、李某某打招呼的方式,为付龙江承揽了***下属单位山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园项目一期二标段工程,二期一、二标段工程,三期二标段工程。在上述工程招投标中,付某某均采取了陪标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工程价共计约3.6亿元。

根据被告人乔某某与付龙江的约定,乔某某帮助其中标后,付龙江支付被告人乔某某中标价百分之二到三的好处费。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乔某某在个人建房、购房、装修房等事项中,先后收受付某某好处费共计375.8308万元。其中:

1、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乔某某安排付某某为其在太谷***里村宅基地建四合院一处,付某某为其支付建房款95.1988万元。

2、2012年3月至11月,被告人乔某某安排付某某为其支付在***买香洲区***发六期257栋1701号购房款共计239.4649万元。

3、2015年,被告人乔某某安排付某某为其装修个人所有的**区23幢2号住房,共计支出28万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乔某某安排付某某将晋A****2号丰田商务车过户至其名下。经鉴定,该车过户时评估价值为13.167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家属退交赃款375.83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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