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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1时许,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官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206国道路口时,车辆右侧与舒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乔某某受伤,路边金属隔离护栏、公路设施、树木损坏和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乔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电话:1526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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