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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2017年4月9日因吸毒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邓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2日因在南阳市中州路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一勤务大队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32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022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英庄镇二广高速桥南边附近,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乔某某有逃跑不配合检查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逃跑不配合检查,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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