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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人,农民,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唐县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湖路与鼓楼路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唐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乔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牌小型汽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安露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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