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室,工作单位:太原市**员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47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H的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南中环街口附近出发,途径南中环街驶入坞城南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坞城南路**街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小店区中铁十七局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74.8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3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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