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0********, 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13时30分许,酒后驾驶浙A****A号牌越野车沿抚松县鹤大线行驶至鹤大线与抚公线交汇处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某驾驶的吉F****7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抚松县交警大队认定,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三)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五)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2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