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伊川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伊川县**乡**村朋友家吃饭喝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沿道路行驶往伊川县城玩耍,行驶至伊川县城关镇人民中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0时05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抽血化验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伊川县中医院抽血证明等;2.证人乔成辉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乐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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