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于2020年4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中牟县**镇**社区一饭店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牌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当行至中牟县**路与**路东2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比****型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乘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乔某某体内静脉血血醇含量为14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刘全叶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4.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乔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