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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6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P*****号小型轿车,从临潭县城关镇古城印象院子驶往临潭县城关镇华敏宾馆方向,在华敏宾馆门口,临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对其驾驶的车辆依法检查时,其驾车逃离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当日01时50分许民警将其传唤至城关派出所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其带至临潭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鉴定人乔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6.08mg/100ml。被告人乔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逃避公安局机关依法检查,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梅霞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县**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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