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号,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照驾驶无号牌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本市北京市东城区二环主路外环东便门铁道桥南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乔某某为事故全部责任),对方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乔某某查获。经抽血检验,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
3. 换押证;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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