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区**栋**单元**室,公司职员。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莲蓬山派出所执行。被告人乔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C*****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北路与新205国道交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扣。民警立即将乔某某带至秦皇岛市公安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2020年8月19日,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乔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3.36mg/100ml。另查,乔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烨
检察官助理:刘磊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在现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刑事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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