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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家属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9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其甘MX****号小型轿车从合水县***酒店出发,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前往合水县***家属楼的家中。16时30分许,当其驾车行至永宁西路新姿超市门前时与路边停放的甘M5****号三轮汽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柴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乔某某赔偿了柴某某车辆修理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入所体检表、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柴某某陈述;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芳

2018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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