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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4时20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汽车沿和林格尔县X020线(和林格尔县四铺至巧什营乡)由东向西行驶至和林格尔县X020线1K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并在交警询问谁是肇事司机时逃避询问,让史某某顶替肇事司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经对被告人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23.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云凤清

检察官助理:孙丽莎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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