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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商检公诉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商都县**镇**西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20时35分许,商都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在巡逻至商都县七台镇红旗街,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蒙******“风神”牌小型轿车沿红旗街由北向南行驶,经查驾驶人为乔某某,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乔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委托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在公共道路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钦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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