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常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谷旦大街时左转弯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