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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住安阳县**乡**街**村**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3月1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1时8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奇瑞牌豫E8****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洹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伍亨洗浴中心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霍某某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县**乡**街**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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