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教育电视台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区**区**号楼**单元**号。2014年3月7日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汽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千佛山公园南门西200米处时,碰撞路边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乔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9.4±11.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7月2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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