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现住山西省灵石县**镇**号楼**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0年6月2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临汾市高速交警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6、晋K****挂东风牌重型半挂大货车,从南关镇三教村停车场去往南关镇陶瓷厂途中,由东向西行驶至峪南线2KM+50M处(南关煤业运销科门口路段)时,碰撞前同方向,等待左转弯的驾驶员任某某驾驶的晋K****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导致晋K****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侧翻,造成任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2020年07月14日收到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232号鉴定意见,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68mg/100ml。2020年07月27日,经会议研究决定,出具第1407291202000001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主动到灵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一登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镇**矿**号楼**门**室,联系方式是1338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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