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98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街*之*,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路*湾*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凌晨5时51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粤A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南洲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乔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乔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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