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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新沂市中医院,后在该医院其与他人发生纠纷,新沂市公安局北沟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移交至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 g/100 ml。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然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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