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住址地任丘市**小区**楼**单元**室。群众。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燕山道老一中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乔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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