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号,现住安平县**城三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酒后驾驶黑色宝来轿车(冀T*****)在安平县汉王路与新颖街十字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在乔某甲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金才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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