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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廊坊市广阳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村**号, 2020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4时许, 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RQ****白色东南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广阳区**路**道交口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乔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1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张莹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8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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