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怀安县**镇**小区**门**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8月2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左右,乔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冀G*****号小型轿车于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桥附近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查乔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3.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现场视频、乔某某抽血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处于监视居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镇**小区**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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