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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日21时10分许,乔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铁道桥北侧路段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对乔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0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乔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具有前科、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情节;其到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彦丽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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