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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9********,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冀HAH948号小型轿车由隆化县中医院行驶至**镇**村,后被民警查获,经对乔某某血样进行乙醇成分鉴定,定量结果为15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入监体检表,诊断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扣押车辆拍照;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无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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