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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1日04时许,乔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Y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KTV行驶到**路**大酒店,在**大酒店西侧**超市门前倒车时与停在此处的号牌为鄂D****1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对方驾驶员报警。荆州市交管局民警赴现场处理时,现场对乔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4mg/100ml,随后乔某某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乔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以及照片,被告人乔某某身份信息,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强制措施凭证、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19]毒鉴字第1201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1.45mg/100ml,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1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张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联系方式1397231****,现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0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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