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W的小型轿车,沿书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书香路与樱花二路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011W号鉴定意见: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乔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一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号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