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W的小型轿车,沿书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书香路与樱花二路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011W号鉴定意见: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被告人乔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一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号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