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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6********,汉族,初中毕业,许昌市**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庄**组**号。因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1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许昌市示范区许州路创业家园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乔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测定,乔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11.29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镇**村**庄**组**号,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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