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工厂工人。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乔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2时05分,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A7****灰色帕萨特小型轿车,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与新五号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其当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1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诉讼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
2.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
4. 视听材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3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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