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高青县**镇**村**号,现住址周村区**镇**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1年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2时56分许,报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轿车顺**路直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向南右转弯时,因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报告人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2.0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周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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