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南城区“樱花园”一烧烤摊饮酒,于当日17时许无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沿方前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黄园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4月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频;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萍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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