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GA****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宣化区府城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门楼环岛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司某某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附制作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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