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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村23-1-502,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小区24-3-302(自报)。2018年9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行罚款一千元。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河路铁路涵洞桥底,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小区24-3-302(自报)。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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