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路**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由本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14时28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从北台镇向榆树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北台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3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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