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7****号小型轿车沿耿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紫庄镇**饭店处时,与吴某某驾驶的苏C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辆车受损。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赔偿了吴某某的车辆损失,吴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旋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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