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8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住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与他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街一家餐馆吃饭,其喝了约六两白酒。当晚20时40分许,乔某某酒后驾驶浙G*****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江路与轴承一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乔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8mg/100ml,为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 张炜
检察官助理:陈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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