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应朋友刘某某之邀,驾驶其甘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来到环县**镇**小区对面“****”音乐烤吧吃饭喝酒,次日2时许饭局结束。刘某某联系出租车送乔某某回家,送至****桥头时乔某某发现手机落在其小型普通客车内,便让出租车司机送其返回,到达**小区后,乔某某驾驶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准备返回**桥头的租住屋,行驶至**路***中心门前路段处时发现交警在前方例行检查,为逃避检查遂弃车逃离至***商场后院被交警抓获。被告人乔某某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血样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9.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委托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副检察长:史文虎
附:
1.被告人乔某某(138********)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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